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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0-09-19 15:58:55  浏览次数:1705 次  作 者:admin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曹冬梅

摘要: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健康的交往的关系、遵循良性规范的关系、堂堂正正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原因 如何规范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

法院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能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但是,生活中的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为了防止这种影响,必须制定各种制度加以规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为了贯彻落实此规定,在全国律师队伍中采取了各种形式,展开了急风暴雨式的教育整顿;作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我深刻体会到教育整顿的必要性;但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并不是仅仅对律师队伍单方面进行教育整顿就能解决的,必须在法官与律师队伍中同时进行全面得展开,才能彻底肃清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

一、产生法官与律师不正常关系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由法官与律师自然的社会关系及历史原因造成的。

中国是人情社会,许多法官和律师都是土生土长,沾亲带故,我们又缺少必要的交流与回避制度,同时在司法领域自古以来就存在有理也打不赢官司现象,所以在社会上就自然形成了有理无理都要找关系的普遍观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或多或少地也影响了一些律师。律师服务商业味太浓,律师的目标是打赢官司,获得收入;而法官手里有裁判权,在当事人的主动请求下,必将导致有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正常的接触。难免出现律师沟通法官,用当事人的钱换取法官手里的权。

2、法律人的尊容,在于法律人的寂寞;而有些法官不能忍受寂寞。

同一案件中,可能法官投入的劳动超出律师的劳动,但律师报酬远高于法官工资,甚至因该案成为每体报道焦点,律师名利双收。在律师劳动和收入映衬下,一些法官难免心态失衡,不甘忍受寂寞,即利用手中权力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权钱交易。

3、法律不完善,立法有漏洞;律师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如刑事案件中,法定量刑幅度过大,证据规则不完善;民事案件对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等,均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刑事诉讼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未能解决;民事诉讼中,法官以种种理由限制、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为了生存,只得委屈求全;不得不注重与法官搞好关系。

另外,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回避,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它处于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和三审终审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奉贤相对大。个别法官素质偏低,加之待遇不高,驱使他们工作热衷与律师拉关系,吃请受礼等;一些律师受利益驱动,积极与法官联络,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结果。

二、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

1、律师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地位,真正做到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法律,技巧娴熟;树立超越商业化功利的社会理想。

律师在当代法制国家享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法律和社会地位,律师应是法律之师;法律才是律师立身之本与发财之道,律师应当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而不是钻研关系的中介人物。我们律师提供给法官据以判案的最合法、最合理的依据,才是律师对法官最有说服力的根本;大多数法官也愿意得到这样的信息,如果我们经常做到,我们与法官之间就会产生一种信任关系;也能获得应有的职业自信和自尊,更会得到社会普遍性的尊重;保全和树立了律师的声誉和形象;自己不需要再向法官低头。

虽然仍会有个别律师通过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使案件偶尔胜诉,但最终不会在当事人那里建立信誉。从律师业发展看,一个没有发展前景的途径,对整个行业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对法官必须加强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低线”;全面地加大教育整顿的力度。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是仅对律师进行严加规范就能达到目的的,必须同时对法官进行规范;从这次教育整顿形势和活动看,法院对法官并没有象我们律师行业一样进行席卷全国的教育整顿,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更没有任何声色;没有对法官进行同样的教育整顿,就等于是没有从源头抓起,也就是没有创造法官与律师建立正常关系的环境;律师又如何能自觉地守持得住规则?

法官如能真正做到不为是非所迷,正确判断;不为金钱所动,防止腐败;律师何苦去建立不正常的关系?法官提出的“八字”方针“慎权、戒贪、律己、修德”又有多少法官在贯彻?所谓的“剔骨之痛”也仅仅是书面的决心。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对法官约束和管理卓有成效,我认为:

首先,应高度重视培养法官具有独立、中立、诚信的良好品格。

其次,健全和完善对法官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并坚决、彻底贯彻落实。

3、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必须深刻领会法院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即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对律师行业来说,相互独立,就是要求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与法官保持政党的工作交往关系;相互尊重,要求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维护司法权威;相互支持,要求律师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法官查明和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共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相互监督,要求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诉讼程序方面主动法官的监督,同时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我们律师与法官如能真正做到以上四个方面,就是规范了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了司法公正。

当然,我们与法官同在一片蓝天下,不可能无任何交往;但我们要与法官之间建立的是正常健康的交往的关系、遵循良性规范的关系、堂堂正正的关系;让我们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吧!

主要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2004年6月3日 张福森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2004年6月3日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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