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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0-05-18 16:47:30  浏览次数:9020 次  作 者:admin
【案情】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 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

  某出租汽车公司辫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应将某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唐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潘某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潘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凌某某损失417,871.55元;二、潘某某赔偿凌某某损失470,071.55元;三、某出租汽车公司对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公司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

    二、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人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三、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为低。

    四、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为三种,其一是二驾作为主驾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其二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费用,其余利润归自己所有;其三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例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对于二驾,有的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在公司备案。有的则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规定或约定。

 对于第一种情况,因驾驶员是公司雇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无疑。第二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租赁或使用权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即在出租车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外侧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第三种情况,经营者将自己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营运证由公司办理,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使用费。第四种情况,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内部关系如何,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为该车门上写着的出租车公司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或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依据,因为公司的财力相对单个驾驶员或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于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当然出租车公司也并非一无所获,无论采取哪种内部形式,出租车公司都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获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类似于雇主责任。不过,若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应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与挂靠方的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挂靠方、驾驶员的内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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