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流程
一、一审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2〉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不服,10日 内 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受理后 〈1〉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3〉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4〉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A、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B、不同意裁判则上诉。
5、上诉: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二审审理 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1〉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上诉的判决 3、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1〉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2〉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A,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B,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C,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D,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E,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F,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4、二审结果:〈1〉维持原判〈2〉改判〈3〉发回重审 5、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3〉申请再审 〈4〉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